鹤壁市离婚方式
本专题文章为大家介绍离婚的方式以及离婚的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协议离婚
适用对象
内地居民自愿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申请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材料
1.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双方每人一份,离婚登记处一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双方当事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双方当事人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程及常见问题
关于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设置时间为30天,“冷静期”自婚登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的实施,意味着提出离婚申请后有30天的冷静期,还有30天的办理期。在30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登机关主动撤回申请。
协议离婚详细流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做监督人。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协议离婚能异地办理吗
跨省通办新政策:按照国务院授权,自2023年6月1日起,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区、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扩大试点后的21个省份将覆盖我国总人口的78.5%,能够基本满足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具体政策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鹤壁市婚姻登记机关一览
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浚县工业路与老善堂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
电话:0392—5525349
工作时间:夏季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冬季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淇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淇县太行大道与鹤淇大道交叉口南180米
电话:0392—7223817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其中周三办理离婚)
淇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淇滨区朝歌路淇滨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0392—3369300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山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山城区爱情巷中段(老四中对面)
电话:0392—2613081
工作时间:夏季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冬季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鹤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鹤山区中北街道中段路东鹤山区政府五号院
电话:0392—2310577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兴鹤大街与延河路交叉口科创中心一楼
电话:0392—3256008
工作时间:夏季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冬季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诉讼离婚
适用对象
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可以网上立案或线下立案大厅通过诉讼离婚。
申请要求
1.男女一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男女一方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3.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
4.对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务处理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
主要资料证件
1、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有财产的提供相关产权证明,车辆行驶证,房本等。
2、起诉状、感情破裂证据。
离婚程序
1、委托律师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9、颁发凭证《离婚证》(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
办理地点
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 1079 条第 2 、第 3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 4 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 5 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